台北地下街102號店鋪遭霸占案,業於114年3月4日最高法院判決(由市場處勝訴)三審定讞,114年5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命占用人等收受命令15日內返還店鋪予市場處,市場處114年5月29日發文提醒占用人儘速聯繫本處辦理點交事宜,惟占用人於114年6月11日下午5時前仍未主動聯繫,市場處遂依執行命令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務人履行情形,後續將配合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收回店鋪等事宜。
台北地下街102號店鋪原由聚寶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該公司將店鋪交由股東沈氏等人經營使用,惟該等使用人未經許可私自於公共空間違規設置燈箱及張貼大型廣告輸出物,經市場處及地下街合作社一再勸導應遵紀守法及限期改善,沈氏等卻拒不改善,爰市場處依店鋪使用行政契約等規定於107年6月25日終止該店鋪之契約與使用權,並限期騰空返還市場處,然沈氏等卻持續占用該店鋪擺放扭蛋機牟利,拒不騰空返還。市場處基於維護市有財產權益及地下街整體秩序,依法提起返還102號店鋪之訴,歷經七年漫長的法院訴訟調查審理,期間一審、二審皆由市場處勝訴,最終於 114年3月4日由最高法院判決,市場處勝訴,全案三審定讞。
另64、70B、104、105及107號店鋪亦因安置戶公司與市場處間契約屆期應依限騰空返還店鋪,然公司內股東沈氏等仍持續占用擺放扭蛋機牟利,且與消費者發生兌幣爭議等遭投訴情事,相關訴訟法院刻繼續審理中,市場處亦積極配合法院審理,將於三審定讞後依確定判決辦理相關事宜,還民眾一個優質的遊逛購物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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